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
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
《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
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
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
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
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
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
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
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
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
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
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
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
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
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
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
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
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
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
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学校类型
完全小学
普通初中
适宜规模 班 额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45人
每年级4-10班,合计12-30班 ≤50人
九年一贯制学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小学段每班≤ 45
校 人,初中段每班≤5
0人
普通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班 ≤50人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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