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与评审资格条件

更新时间:2025-05-07 06:02:23 阅读: 评论:0


2024年4月1日发(作者:羽洛妃)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与评审资格条件

一、高中、初中、小学教师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学段+学科+等级

学段:高中、初中、小学

学科: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

定的学科名称,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

等级: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二、幼儿园教师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学段+等级,即幼儿园正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幼儿

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

三、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学科+等级。

学科: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

定的学科名称,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

等级: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从事电化教学的师职称(职务)名称:电化教学+等级四、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学生

专门学校)教师。

可以区分学段和学科的教师资格名称:学段+学科+等级不能区分学段和学科的教师

资格名称:特殊教育+等级。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

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

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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