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
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
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
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
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
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
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
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
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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