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
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
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
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
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
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
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报经
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毕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
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
按《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
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的
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换言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
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
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
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缺乏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
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按《浙江省教师
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规定,参加教育学、心
理学培训和考试,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
格证书》。以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免予参
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一是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
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二?001年
底前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三是高等学校拟聘任副
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师范
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免予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
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
件者外,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
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
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也可免予测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
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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