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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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4日发(作者:及翮)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30页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

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

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

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 二、处理

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多

发易发领域,重点对违反以下行为“零容忍”: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教育工作政策文件要求;

4、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5、违反廉洁从教规定;

6、学术不端、敷衍教学、弄虚作假;

7、衣着不整、举止失当、语言不雅;

8、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 (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言行,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1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团结、

违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言行,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宣传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信息,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3、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考试违规的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

门工作,不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

教育工作政策文件要求。

15、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排挤学生或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等损

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违规要求学生提供作品资料、钱物或购买特定出版物以及违规要

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其他活动,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

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或者传播违法言

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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