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30页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
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
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
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 二、处理
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多
发易发领域,重点对违反以下行为“零容忍”: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教育工作政策文件要求;
4、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5、违反廉洁从教规定;
6、学术不端、敷衍教学、弄虚作假;
7、衣着不整、举止失当、语言不雅;
8、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 (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言行,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1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团结、
违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言行,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宣传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信息,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3、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考试违规的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
门工作,不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
教育工作政策文件要求。
15、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排挤学生或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等损
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违规要求学生提供作品资料、钱物或购买特定出版物以及违规要
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其他活动,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
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或者传播违法言
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4-04-04 22:0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ranqi119.com/edu/17122392784079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