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泮野中心小学、高美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36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敏张力群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敏张力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泮野中心小学;高美英
【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泮野中心小学高美英
【当事人-个人】高美英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泮野中心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张迪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冯雨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郑秀珠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陈燕钦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迪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冯雨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郑
秀珠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陈燕钦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迪冯雨楠郑秀珠陈燕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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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泮野中心小学
【被告】高美英
【本院观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养老保障发放情况表盖有福州市长乐区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业务审核专用章,真实性可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
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主要的事实属实。
明,高美英从2014年11月起享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养老保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泮野中心小学对
其主张的高美英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泮野中心小学主张高美英于1996年方入职学校
从事劳务工作,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
二审另查
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高美英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州市长乐区泮野中
心小学的二审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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