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的通知
教民〔2013〕4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
自治区教育厅:
《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自2006年发布以来,
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中
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试行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全日
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民
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现正式印发给你们,于2014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各地要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作为双语教
师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对民语授课为主、单科加授汉
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汉语教师、校长以及各级汉语教研员的培
训,帮助他们全面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修订后汉语课程标准的
精神实质和主要变化,切实将汉语课程标准的教育理念和基本要求全
面落实到汉语教学中。
教育部
2013年12月25日
1
民族中小学
汉语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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