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更新时间:2025-05-04 20:15:32 阅读: 评论:0


2024年9月11日发(作者:速含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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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

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

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

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

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

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

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

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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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

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

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

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

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

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

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

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

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

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

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

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

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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