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委员会
文件xx物价局
豫教财字[1999]104号
签发:
xx
刘运枢-----------------------------------------------------------------------------------
关于规范中小学电教教材代办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教委、物价局:
1993年全国实施新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将电教教材纳入教材系列。我省各地中小学校充分发挥现
代化教学设备的优势,以多种媒体优化教育环境和教学过程,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改革,
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加强对电教教材代办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的范围
电教教材代办费,是指学校利用电教设备对学生开展电化教育、教学活动而购置的幻灯片、投影
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磁盘、VCD光盘和CD—ROM光盘等电教教材所需的费用。收取电
教教材代办费的学校,是指按照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开展电化教育的标准,达到三类以上、且经常开
展电化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未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不准收取此项费用。
二、电教教材代办费收取标准
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的学校,达到一类标准的,每生每学期收取12元;达到二类标准的,每生每
学期收取8元;达到三类标准的,每生每学期收取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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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教教材代办费的使用
电教教材代办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集中用于购买学校电教教材。各学校使用的
电教教材,须从河南省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推荐的电教教材目录中选择订购。严禁购置和使用
未经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推荐的教材。电教教材的订购及发行,由省教育行
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电教教材代办费的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重新审核。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
的学校必须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的学校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的学校和各级电教馆(中心、站),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批
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
变更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电教教材代办费收取后,不得挪作他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否则,
将严肃查处,取消其收费资格。
省教委和省物价局要定期对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此通知试行一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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