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
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
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
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
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
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 1 -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
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
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
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
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
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
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 2 -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
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
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
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
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
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
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
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
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
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
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
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
- 3 -
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
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
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
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
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
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
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
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
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
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4 -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
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
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
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
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
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
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
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
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
- 5 -
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
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
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
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
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
(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
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
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
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
的经历,或曾有乡村学校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
- 6 -
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
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
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
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
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
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
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
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
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
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
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
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 7 -
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
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
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一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
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
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
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
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
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
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
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
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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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
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
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
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
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
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
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
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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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
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
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
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
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
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
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
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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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
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
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
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
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
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
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
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
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
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
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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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
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
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
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
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
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
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
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
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
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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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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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
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
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
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
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
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
- 14 -
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
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
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
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
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
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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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
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
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
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
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
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
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
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
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
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
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
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
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
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听
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
- 16 -
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
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
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
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
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
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
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
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
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
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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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
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学历后(40周岁
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
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
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
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
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
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
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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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
(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
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
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
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
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
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
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
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
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
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7.城镇以上幼儿园教师须有在乡村幼儿园或城镇薄弱幼儿园
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有在乡村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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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
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
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
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
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
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
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
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
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
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
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
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
与撰写4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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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
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
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
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
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
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
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
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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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
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
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
以上。
5.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
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
到优秀等次。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
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
章2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
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 22 -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
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
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
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
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
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
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
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
儿童等技能。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
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
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
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
儿。
- 23 -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
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
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
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
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
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
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
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
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
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
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
- 24 -
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
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
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 25 -
附件3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
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
进基础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
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
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 26 -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
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
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
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
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
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
- 27 -
改革趋势,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
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
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
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
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
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
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
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
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
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
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
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 28 -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
革实验课题1项。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
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
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
编写2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
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
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 29 -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
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
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
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
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
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
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
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
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
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
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
- 30 -
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
上)。
4.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
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
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
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
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
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
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
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
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
编写1次。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
- 31 -
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
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
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
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
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
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
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
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
好等次。
- 32 -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
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
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
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
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
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
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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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
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
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
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
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试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
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
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
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
- 34 -
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
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
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
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
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 35 -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
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
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
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
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
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
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
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
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
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
- 36 -
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
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
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
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
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
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
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
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
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
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
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
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
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
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
- 37 -
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
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
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
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
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
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
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
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
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
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
- 38 -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
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
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
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
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
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
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
- 39 -
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
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
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
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
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
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
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
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
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
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0 -
附件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
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
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
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
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
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
(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
(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
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
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
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
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 41 -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
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
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
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
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
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
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
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
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
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
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
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
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
- 42 -
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
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
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
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
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
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
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 43 -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 名
参加工作
时 间
性别
任教
学段
出生年月
取得资格
时间
所聘专业
技术职务
任教学科
现聘专业技术
职务及等级
过渡前职称
(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资格
统一后的专业技术
聘任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过渡后职称
(职务)情况
资格名称
本人确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意见:
说明: 此表由组织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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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专业技术
资格
现聘专业
取得资格
技术职务及
时间
等级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职
聘任统一后的专业所聘专业 务对应的专
时间 技术资格名称 技术职务 业技术岗位
等 级
本表一式3份,学校(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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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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