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更新时间:2025-05-05 03:55:23 阅读: 评论:0


2024年9月21日发(作者:舒腾骏)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

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

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

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

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

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 1 -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

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

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

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

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

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

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 2 -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

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

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

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

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

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

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

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

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

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

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

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

- 3 -

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

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

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

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

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

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

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

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

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

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4 -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

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

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

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

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

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

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

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

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

- 5 -

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

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

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

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

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

(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

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

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

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

的经历,或曾有乡村学校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

- 6 -

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

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

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

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

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

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

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

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

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

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

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

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 7 -

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

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

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一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

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

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

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

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

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

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

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

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

- 8 -

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

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

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

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

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

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

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

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

- 9 -

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

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

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

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

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

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

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

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

- 10 -

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

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

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

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

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

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

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

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

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

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

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

- 11 -

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

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

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

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

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

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

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

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

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

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

- 12 -

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 13 -

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

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

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

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

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

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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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

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

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

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

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

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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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

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

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

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

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

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

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

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

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

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

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

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

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

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听

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

- 16 -

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

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

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

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

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

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

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

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

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

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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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

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学历后(40周岁

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

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

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

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

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

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

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

- 18 -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

(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

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

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

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

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

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

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

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

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

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7.城镇以上幼儿园教师须有在乡村幼儿园或城镇薄弱幼儿园

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有在乡村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

- 19 -

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

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

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

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

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

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

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

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

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

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

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

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

与撰写4万字以上。

- 20 -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

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

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

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

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

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

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

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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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

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

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

以上。

5.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

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

到优秀等次。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

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

章2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

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 22 -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

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

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

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

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

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

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

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

儿童等技能。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

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

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

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

儿。

- 23 -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

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

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

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

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

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

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

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

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

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

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

- 24 -

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

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

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 25 -

附件3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

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

进基础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

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

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 26 -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

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

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

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

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

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

- 27 -

改革趋势,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

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

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

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

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

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

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

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

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

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

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

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

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 28 -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

革实验课题1项。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

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

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

编写2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

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

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 29 -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

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

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

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

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

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

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

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

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

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

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

- 30 -

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

上)。

4.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

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

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

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

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

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

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

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

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

编写1次。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

- 31 -

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

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

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

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

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

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

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

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

好等次。

- 32 -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

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

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

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

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

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

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 33 -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

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

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

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

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试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

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

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

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

- 34 -

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

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

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

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

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 35 -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

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

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

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

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

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

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

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

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

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

- 36 -

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

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

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

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

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

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

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

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

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

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

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

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

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

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

- 37 -

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

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

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

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

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

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

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

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

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

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

- 38 -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

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

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

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

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

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

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

- 39 -

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

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

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

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

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

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

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

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

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

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0 -

附件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

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

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

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

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

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

(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

(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

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

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

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

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 41 -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

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

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

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

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

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

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

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

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

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

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

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

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

- 42 -

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

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

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

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

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

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

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 43 -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 名

参加工作

时 间

性别

任教

学段

出生年月

取得资格

时间

所聘专业

技术职务

任教学科

现聘专业技术

职务及等级

过渡前职称

(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资格

统一后的专业技术

聘任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过渡后职称

(职务)情况

资格名称

本人确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意见:

说明: 此表由组织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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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专业技术

资格

现聘专业

取得资格

技术职务及

时间

等级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职

聘任统一后的专业所聘专业 务对应的专

时间 技术资格名称 技术职务 业技术岗位

等 级

本表一式3份,学校(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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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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