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
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
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
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
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
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
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
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
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____公里(或8站),要求
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
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
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
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
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
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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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
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
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
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
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
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
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
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
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
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
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
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
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
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
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
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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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
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
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
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
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
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
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
初中:
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
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
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____月底之前未
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
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
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
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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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
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
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____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
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____节的学生班
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
(____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
育等各方面的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创造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教育方
针,组织实施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规定和教育部门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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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向学
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六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家长的参与和支持,与家庭教
育相结合,共同推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 学籍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本职责,学校应当建立完善
的学籍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
决策、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相关程序;
(三)审核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其他相关文件;
(四)组织学生学籍的注册登记和统计工作;
(五)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和纠纷;
(六)组织学生的奖惩工作;
(七)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教务
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委员会应当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
性,不得任意变更或误解有关学生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 学籍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一)学生的入学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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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的转学登记制度;
(三)学生的退学登记制度;
(四)学生的毕业登记制度;
(五)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的入学登记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登记;
(二)学生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审核;
(三)学生的入学考试、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的转学登记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转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学生转学的档案转递和证明出具;
(三)学生转学的学籍变动和纪录修改。
第十五条 学生的退学登记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退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学生退学的档案处理和证明出具;
(三)学生退学的学籍变动和纪录修改。
第十六条 学生的毕业登记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毕业的评选条件和程序;
(二)学生毕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出具;
(三)学生毕业的学籍变动和纪录修改。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档案存放和保管;
(二)学生的档案查阅和使用;
(三)学生的档案转递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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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更新,确保学生
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入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他们信息的核实,并
进行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转学的学生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并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学籍变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退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档案处理,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变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毕业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评选和证明的出
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
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
查和巡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
统,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
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和规定,教育学生遵
守学籍管理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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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
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条 经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制度,应
当予以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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