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04 22:48:13 阅读: 评论:0


2024年10月1日发(作者:六飞翰)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基一[xx]7号【发布日期】

xx-08-11【生效日期】

xx-08-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教育部

教基一[xx]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

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

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

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

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

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

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

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

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

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

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

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

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

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

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

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

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

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

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xx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

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

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

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

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

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

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

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

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

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

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

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

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

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

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

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

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

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

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

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

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

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

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

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

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

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

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

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

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

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

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

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xx]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

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

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

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

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

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

管理的责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

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

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

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

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

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

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

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

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

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

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

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

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

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

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

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

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

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

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

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

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

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

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

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

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

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

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

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

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

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

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

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

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

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

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

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

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

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

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

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

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

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

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

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

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

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

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

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

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

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

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

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

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

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

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

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

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

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

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

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

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

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

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

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

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

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

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

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

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教基〔xx〕2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教基一〔xx〕7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

学生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基〔xx〕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是基

础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学籍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的中小学学籍信息系

统,并在基础教育管理中共享,能够为基础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

数据,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教育管理的科学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中小

学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总结既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有关规范要求,坚持

不懈地做好工作,确保学籍信息化系统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项培训,使中小学校长和学

籍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保证学籍管理要求在

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保证学籍管理系统运行顺畅,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学籍管理服

务水平不断提高。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新闻

媒体宣传等方式,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学生家长在学籍

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环节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工作。

三、要稳定学籍管理员队伍,落实学籍系统运行保障条件。中小学要配备综合素质高、

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员,对学籍管理员的工作量要予以认定体现,保证学籍

管理员队伍基本稳定。中小学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办公用房,硬件设备和

网络条件,确保学籍系统能正常运行。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

小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xx〕104号)要求,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所需经

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维护费用以当年10月份学籍统计数据

为依据,按照每生每年0.5元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从学校

公用经费中统一支付;20

12、xx年度费用支付,以xx年10月份学籍统计数据为依据,在xx年3月底前支付;

所需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扩展学籍数据的运用范围。中小学校和市、县教育行

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

秘基〔xx〕52号)要求,落实好学籍审核制度、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学籍核查制度、学籍

管理考核制度和学籍管理安全制度,确保学籍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发挥

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各地落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安徽省教育厅xx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xx〕10号)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xx〕7号),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xx〕5号)

和《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xx〕104号),以及

学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

校(以下简称学校)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

信息。

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

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政

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学籍信息化管

理规定,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其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

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

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采集、录入、上报、维护

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本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采用自建

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对接。

第二章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主管单位为学校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

同时提供系统使用账号。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通

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八条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

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学校信息包括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学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

办别、驻地城乡类型、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第十条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

等信息。第十一条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入学和毕业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时,学校要组织采集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

息。义务教育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

务教育七年级和高中一年级学生沿用义务教育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

统自动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

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第十三条学籍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生成,一人一籍一号。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第十四条禁止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在本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禁止使用虚假材料建立

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报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

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及时

完成新生信息审核。新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学籍

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有关规定控制班级

数和班额,禁止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虚拟班级为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

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主管

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

(结)业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

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完成毕业。高中教育阶段

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学籍主管单位

审批,待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须在每年的7月31日前

完成毕业操作。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

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四章变动和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

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

理系统进行,仅有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逐步推行使用学籍管理专用电子章。

第二十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

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

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

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

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

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

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

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

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操作。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

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地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予以审批确认。

第二十三条跨境转学,转入的学生,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从未在境内建立过电

子学籍的,应到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补办学籍。转出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境转出功

能,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提交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转入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转学电子学籍审批,超出时限,系统默认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各地学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本地户籍学生

择校转学和高中学生利用虚假材料达到同城借读目的情况的监管。凡属本市区户籍学生转

学择校的,以及利用虚假材料从外市区转入本市高中借读的,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

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

应予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

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教育主管部门

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动信息的审核工作。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阶段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

将辍学学生汇总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三

类。教育厅用户具有对全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市、县(区)教育行

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学

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录入、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

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变更申请,由学籍主管单位进行审

批。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

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三十一条学籍信息由学校组织录入,经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各市、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报送的学籍信息的

审核审批,并提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各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和各级教育主管

部门负责人审签学籍信息,必须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

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或本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

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地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抽验等方式,

督促各地和学校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学籍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

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

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

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的《安

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

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篇: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

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

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

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

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

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

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

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

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

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

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

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

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

入学资格。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

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

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

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

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七条的

(一)、

(二)、

(三)、

(五)款纸质档案。

第九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

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

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

第十条转学、升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

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

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

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省级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原则上学期

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四)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

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

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

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商定。

第十二条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

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参军、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

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

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

学的还应当提交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

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退学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

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

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

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

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

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

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

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

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

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

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

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

案。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

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

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

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

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

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

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

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

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

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

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

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

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

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

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

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

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第二十七

条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

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

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

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

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

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

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四条各

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xx年1

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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