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7日发(作者:易小迪)
转自央视论坛
廉政公署的自我约束机制
忠言顾红
1974年2月,港督政府将反贪机构从警务部门分离出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专职反贪倡廉。香港廉政公署权力巨大,独立性强,但多年来,在有效控制腐败的同时,自身基本上做到了“拒腐蚀、永不沾”,秉公办事,不受侵蚀,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有着管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机构独立,权力巨大
廉政公署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系列。它的独立性不仅在法律上得到确定,关键是在人事和经费上也是独立的。首先,在领导上,97回归之前,直接对港督负责,回归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的机构。
廉政专员(廉政公署最高长官)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依特首的命令,负责指挥及管理廉政公署。廉政专员听命于特首,直接向特首一人负责,不受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其次,在编制上,从专员到各级职员都不属于公务员,不受有关公务员条例的约束,也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指示和控制。
在人员任用上,全部自行招聘。 廉政专员和副廉政专员可以自行聘用人选,但是雇用条件须经特首批准。再次,在经费上,廉政公署的经费由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单列拨支,各区分处的经费则由廉政公署总部拨支。
最后,在政策的制定和运用方面,廉政公署可以在特首同意下制定实际的反腐败政策,而无须政府其他部门首肯;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拥有较大权力,如可以限制贪污嫌疑者的行动,检查他们的银行账户和保险箱,限制他们处理财产,并要求他们提供个人经济详细情况等等。
以上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廉政公署反贪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内部具有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首先,廉政专员受香港特首的制约。廉政专员、副专员必须按照特首的命令负责指挥及管理廉政公署,并受特首管辖。
廉政专员要对特首负责,并不断汇报其工作情况,特首亦可随时亲自检查廉政公署工作。 正、副廉政专员一旦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特首亦可随时对其罢免。
其次,廉政公署的一般职员均须依照有关法规及一般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行政规则雇用。
廉政专员依据特首批准的有关一般职员的雇用条例,经签订合同,颁发委任,证书而雇用。不过,廉政专员为了廉政公署的利益,可以不加任何解释而终止合同,这是对廉政公署成员执法行为的一种无形规范,是一种旨在保证成员正直的行政措施。
第三,廉政公署内部设有一个秘密调查及监察组织,称为内部监察小组。该小组的编制、人员组成不公开,但其任务比较明确,即密切注视所有廉政公署职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廉政公署内部的违纪行为。
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内部监察小组会进行调查。律政司司长则会就该组处理的每宗个案给予法律意见,而已完成调查的个案均会提交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四,设立专门投诉机构即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委员会独立运作,专责监察及审查所有针对廉政公署的投诉。委员会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有数名行政局、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及1名律政司人员组成。其主要职权有:监察廉政公署对任何人士就廉政公署及其人员所提出投诉的处理意见,并于适当的时候予以检讨;审查廉政工作的程序是否有漏洞而引致投诉;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廉政专员,或在认为需要的时候向特首提出有关肃贪倡廉方面的建议。
对查证落实的投诉,由廉政公署对涉及的职员给予纪律处分。投诉结果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第五,设立各种咨询委员会,对廉政公署进行制约监督。为了监督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使之能够准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防止权力滥用,设立了各种咨询委员会,如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廉政公署执行处的工作。由廉政专员任主席,成员是经特首委任的各界市民。它定时开会研究涉嫌与贪污有关的举报,以及执行处如何调查和处理这些举报。
对举报调查不调查,调查到何种程度,都由该委员会决定。主要职责,接受廉政专员提交的有关贪污的举报材料,以及廉政公署处理这类举报的报告书;接受关于廉政公署调查贪污案件的报告书,以及建议廉政专员可以不查的举报;就调查贪污案件所得的资料应转送何种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提出建议,对已经转送的进行审查;就廉政专员提出的事项,或主动就其他事项提供意见。
对显然有贪污和不良行为,但却不能检控的公务员,可以指示将调查详情送交所属部门首长和铨叙司,以便考虑应否采取纪律行动和其他行政措施。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廉政公署防贪处的工作。
由廉政专员任主席,成员是经特首委任的、来自多种行业、具有专业知识及丰富阅历的市民。 职责是:接受及要求廉政公署报告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及私人机构在工作方式及程序上容易导致贪污的地方和环节,并提示廉政专员应予以审查的地方及审查的先后次序;根据审查工作提出各项建议,提示廉政专员应采取进一步行动;监察在实施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所作建议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
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社区关系处的工作。由廉政专员担任主席,成员是经特首委任的各界市民组成。职责是:向廉政专员建议应采取何种方法,以求在反贪污工作方面获取市民的支持及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危害性;接受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报告其所进行的工作;衡量市民对廉政公署工作的反应及对一般贪污问题的态度。
受法律和立法司法的制约、限制
廉政公署虽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是也受到有关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监督和制约,有一套完善的监察与制衡机制去防止其滥用权力。
第一,法律的限制。香港廉政公署是依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而成立并获得所赋予的权力。
第二,行政长官和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工作。
此外,为防止廉政公署作为独立机构滥用职权而设立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由一位资深立法局成员任主席,负责就政府范围内外的任何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审查廉政公署的政策、每年的开支预算,审阅廉政公署提交特首的年度报告;在需要时,促请特首注意廉政公署任何方面的工作或该署遇到的任何问题;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廉政公署三个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立法会。立法会可以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的问题,赋予或废除廉政公署的权力。
第四,独立检控权。调查后决定检控与否属律政司司长权力。
调查和检控权分立,这是确保廉政公署不会滥用权力的重要一环。
第五,司法监督。 在司法监督之下,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同时对法官就调查工作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并会就执法程序进行检讨,以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
司法独立对确保廉政公署不会越轨尤为重要。
第六,新闻传媒。通过新闻传媒对廉政公署的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的问责性。
公署职员受经济利益的制约
首先,待遇丰厚。
廉政专员有权决定署内职员的工作条件,使其下属享有比其他政府部门更多的津贴。廉政公署的合同虽不包括养老金,但休假工资照付;此外还有医疗和牙科保险,在某种情况下有住房补贴,以及在合同期满时可领占工资总数25%的退休费;廉政公署职员工资的起点等级较其他政府部门要高,每月的等级津贴奖也使该项工作具有吸引力。
其次,处罚严厉。廉政公署职员一旦获罪,将被解雇,所有的高待遇和足以使后半生无忧无虑的退休金、养老金将被取消,而且也不会再次进入廉政公署职员队伍,或被政府录用为公务员。巨大经济利益也是制约廉政公署职员保持廉洁的重要因素。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 监督者也不例外,研究和探讨香港廉政公署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进一步加强我们监督机关建设,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而现实的借鉴意义。
第一,要不断增强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监督的机关和人员。监督机关要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克服“严于律人,宽以待己”的不良倾向,增强对腐败侵蚀的免疫力,做到出于污泥而不染。
第二,要加强对监督机关的管理,主要是管好“一把手”。党委主要领导不能因为自己在监督范围之内,就患得患失,缩手缩脚,要大胆领导,而不应该惧怕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
上级监督机关也要加强对下级监督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监督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 主要领导要定期轮岗。实行查处案件回避制。
严禁监督部门直接经手和处理违法违纪现金,避免出现“监守自盗”。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对监督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凡是发生重大特大腐败案件和腐败窝案的地方,无论监督机关负责人是否涉嫌腐败,均作为渎职论处,追究个人责任,并同时追究领导用人失察的连带责任。
第四,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对“监督者”监督的标准是“群众满意不满意”。要定期让监督部门向群众述职,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述职的重点是全面履行部门职责的状况,参与测评者应以群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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