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挂科】期末考试重点知识点独家整理归纳

更新时间:2025-05-12 08:40: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8月7日发(作者: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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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不挂科】期末考试重点知识点独家整理归纳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

①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③诉讼必须有国家法机关的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④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

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⑥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②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③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④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前者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②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④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⑤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和终结

⑥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⑦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⑧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⑨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者轻判

⑩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决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检察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②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

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②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③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④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⑤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负责不起诉的意见

⑥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特点

①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者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②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对其有直接影响

③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④以上三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为什么说我国刑事诉讼的公诉人不是当事人

①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但是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③公诉人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如查时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讯问被告人的权利等。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

⑤所以,从实质上看,把公诉人同审判人员并列比把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并列并称之为当事人更为适宜。

3被害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②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③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起申诉                     

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⑦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⑧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案件提出抗诉

⑨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

4自诉人的权利、

①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②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④有权撤诉或者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⑤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⑥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5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②有权了解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③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④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⑤有权对自己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⑥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委托辩护人

6被告人的权利

①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②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③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作最后陈述

④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⑤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⑥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⑦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7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论述侦查权,监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①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有权行使此权利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队和监狱。

②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利。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③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最重要地位,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3)侦查权,监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意义(①②③为含义和要求,④为意义)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②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查工作

③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对于房子恶化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 检查工作的干涉,以及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微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含义和要求

①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利

②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者罪犯对待

③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4有权获得辩护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及公安、检查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5试述公检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序、步骤、方式等规定,进行刑事诉讼,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

②进行刑事诉讼时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法制的重要标志

③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同宪法的关系最密切。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对于贯彻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④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目的

⑤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先进性和民主性

6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意义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地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7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及意义

①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必须以查明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②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③实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于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不枉不纵和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及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信任和拥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8实行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①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③另外,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

9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

①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②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裁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第六章   立案管辖

1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①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②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③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或诉讼职能)相适应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几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重婚罪;遗弃罪;妨碍通信自由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4,5章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几类

①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4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①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5地区管辖依据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原则的原因

①便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收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②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③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④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思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更加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第七章   回避

1回避制度的意义

①首先,只有实行回避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处理案件,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侦查、检查和审判等人员因受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出入人罪

②其次,实行回避制度,使参与承办和处理案件的人员同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这对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也有重要意义

③另外,实行回避制度也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因为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侦查、检查和审判人员回避,并把它看做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所以现代诉讼的回避制度又具有诉讼民主的意义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有权决定是否应当回避的个人或组织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级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1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③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2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3哪些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辩护人

②本案的证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也不能充当辩护人

④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也不能充当辩护人

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充当辩护人

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4辩护人的任务

①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纠正

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5辩护人的权利

①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

③辩护人依法有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

⑤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仅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文件

⑥辩护人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⑧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⑨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6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①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

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④接受申诉人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人的代理人

7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地位及其权力上的异同

①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不同之处是被害人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由法律直接授予,而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需经被害人同意或者授权才能行使

第九章    证据

1证据的意义

①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②证据是揭露和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③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2传来证据的作用

①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原始证据

②可以通过传来证据检验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③在原始证据无法保存的情况下,传来证据是保存证据材料的一种方式

④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查证的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的一种根据

3审查判断只由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证据体系并运用其认定案情和定罪量刑新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的、确实可靠的,证据体系中不允许有虚假的证据存在

②每个间接证据同案情之间必须有某种客观联系

③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

④对若干协调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

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分类

①犯罪事件是否确已发生

②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

③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⑤其他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原则包括哪些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强制措施

1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

①它是公检法行使职权,强行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等人身自由的方法

②它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的

③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有重大犯罪嫌疑可能即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④它是以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的

⑤它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①两者的目的不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防止适用对象继续危害社会,是诉讼过程中的保障和防范措施,并不是对犯罪的处罚。适用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是他们不再犯罪,并警戒社会上一些可能犯罪的人

②强制措施和刑罚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否则适用于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经审理确认有罪的犯罪分子

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的机关不完全相同。强制措施除拘留仅由公安机关各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采用外,其他措施均可由公检法采用。刑罚只能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检察院有权适用

④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依据刑事诉讼法,否则依据刑法

3强制措施的作用

①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侦查和审判

②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等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继续犯罪

④可以防止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

⑤可以震慑犯罪,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加强社会治安

4取保候审应当变更的情况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②应当逮捕的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取保候审的,其疾病痊愈时

③对因哺乳自己婴儿或者因流产而在法定休息期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的,当哺乳期或流产法定休假期届满时

④保证人请求撤回保证书,要求解除其保证合同的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必须已有查证属实的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7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刑事拘留与拘传的区别

①适用主体不同。拘传适用的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拘留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

②适用对象不同。拘留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拘传适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适用效力不同。据传的适用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拘留则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

④适用期限不同。拘传适用每次一般为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拘留适用期一般为10日,最多37日

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②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②为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③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④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不服,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⑤在案件审结之前,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2)义务

①如实向司法机关反应案件情况,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②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①有权委托代理人

②在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依法有权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③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④有权提起反诉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1期间的意义

①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②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恢复期间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只有耽误期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申请

②耽误期间是由于发生了不能抗拒的情况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③申请实在障碍消除之后5日内提出的,即提出申请应与障碍的消除时间相联结,以利于及时解决这一问题

第十三章   立案

1立案的意义

①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

②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③立案对于搞好司法统计,分析各个时期的犯罪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立案的材料来源

①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④犯罪人自首

第十四章   侦查

1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②迅速、及时原则

③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④保守秘密的原则

 2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应遵循的规定

①只有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能进行

②一案有多个证人时应当分别询问

③询问证人时,应当首先问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付的法律责任

④对证人只能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

3搜查与扣押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扣押的目的是取得和保全证据

②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搜查可以对一切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物品或者有关住所进行,扣押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或文件进行

③方法不同。搜查对一切拒绝合法搜查的人,都可以进行强制搜查,而扣押一般无此要求,但是需要向物品或文件所有人开具扣押清单,特殊情况下扣押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4扣押与检查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 生理状况,是为了了解案件的情况,核实证据

②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搜查可以对一切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物品或者有关住所进行,而检查只能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对其他人都不能进行检查

③方法不同。搜查对一切拒绝合法搜查的人,都可以进行强制搜查,而检查除对犯罪嫌疑人之外,都不能强制进行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1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1审判活动与其他环节的诉讼活动相比有什么特点

①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拥有审判权

②审判活动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的保障的条件下进行

③同侦查、起诉、执行等诉讼阶段相比,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①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②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合议制的不同组成

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1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②被告人死亡的

③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④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⑤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⑥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诉讼的

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的特点

①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必须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④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3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①被告人的情形不构成犯罪的

②对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③被告人翻供的

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上诉和抗诉的理由

①原判事实不定,证据不足

②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量刑有错误

③原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

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查清了原判决确实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②经过二审审理,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对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判处比前次判决更重的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的再审,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1死刑复核的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④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又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或者不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②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

④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⑤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⑥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重新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其刑罚。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①当事人的申诉

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③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

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3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有何区别?

①抗诉的对象不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审抗诉的对象则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提出抗诉的权限不同。再审抗诉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二审抗诉则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③抗诉期限。再审抗诉不受期限限制,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④审理的程序不同。再审抗诉,如果是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对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时则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而二审抗诉提起后,则案件属于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一章   执行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程序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还应当有裁定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执行程序

①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无论是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即这种判决的执行机关都是原审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以利于防止和排除干扰

3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客观方面必须执行了法定的期限。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②主观方面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

4被假释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①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②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③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第二十二章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

1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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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不挂科】期末考试重点知识点独家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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