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头鸟与九头鹰原是一家子,两家品牌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及两个女儿自1995年开始在北京创办九头鸟酒家,此后陆续成立了多家以“九头鸟”命名的餐饮企业,逐步形成了连锁经营模式。
九头鸟的法定代表人是芦细娥,股东还包括周红和芦迅。九头鹰的老板则是周铁马。周铁马与芦细娥是夫妻俩,周红和芦迅是他们的女儿。
九头鸟酒家本是周铁马与妻子1995年在北京创办的。1998年因为家庭大话红楼梦矛盾,一家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将“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和商标专有权归属于妻子和两个女儿。
1998年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及两个女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和商标专有权作价200万元归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两个女儿所有。
1999年双方又签订了关于成立原告公司的《协议书》,约定双方所有的九头鸟店铺由原告统一管理,在原告的授权下使用“九头鸟”商标及特有装璜,所有九头鸟店铺按月向原告交纳管理费,拖欠管理费一个月以上,原告有权中止其“九头鸟”名称及商标的使用。
被告前身“北京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地坛店”因2001年10月未按协议约定交纳管理费,原告遂发函通知其停止使用“九头鸟”名称及商标。
2002年4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将其名称变更为与“九头鸟”一字之差的“九头鹰”公司,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知名餐饮服务相近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并在对外宣传中宣扬其法定代表人在原告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业绩及作用,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九头鸟”和“韩国高丽大学九头鹰”所提供的服务的混淆。被告还在媒体、自编的《鹰报》、菜谱的尾页里,有抬高自己、贬低原bt下载电影告的表述,导致消费者产生对原告的误解。
所以原告九头鸟的代表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知名餐饮服务的名称、户外广告、装饰、装修、宣传资料等相类似的、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一切装璜;停止一切毁损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另外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同时,作为被告方的九头鹰却不这样认为。首先,被告使用“九头鹰”的名称是应原告的要求使用的,并由原告的工作人员办理了企业名称由“九头鸟”变更为“九头鹰原始原素”的手续,“九头鸟”与“九头鹰”系指不同的概念,不构成相似,被告使用“九头鹰”的名称未侵犯原告的权益。
被告使用的包装、装璜及宣传材料等与原告的并不完全相同,而相同的部分是双方共同经营期间形成的,被告为共同经营投入了资金,原告不能证明上述权利是原告专属,双方均有权使用,且原告并未限制被告使用。
其次,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并未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原告的商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原告于2002年3月20日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2001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荣誉证书,并获得2002年(首届)中国市场消费商品质量信誉竞争力调查等多项荣誉证书。
在与北京九头凤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6270号民事判决书曾认定“九头鸟”餐饮服务为知名服务,“九头鸟”名称及其店面装璜设计风格为该知名服务花式调酒教学所特有。
原告菜谱的首页、尾页带有“九头鸟”商标标识,尾页载有该公司八家分店的文字介绍和“楚天飞来九头鸟,落巢京城百姓家”文字及图画。
被告菜谱的首页、尾页带有“九头鹰”图形标识,尾页载有董事长周铁马所题“九头鹰之歌”及九头鹰酒家七家分店的文字介绍,其中“九头鹰之歌”含有“天上九头鹰,地下湖北人。创业虚竹的武功十五载,小鸟变成鹰”等文字内容。
经比对,被告菜谱与原告菜谱在颜色、装帧设计、菜品介绍、图片等方面相近似;被告的户外广告牌、火柴盒、纸巾袋、服务提示帖、内部宣传报、点菜单与原告的上述物品在整体颜色、设计风正装格等方面相近似。
经过一系列举证和调查, 2003年年底,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热振认为:
“九头鹰”与“九头鸟”仅存在“鹰”与“鸟”之差,且鹰是鸟的一种,二者在字体、字义上相近。被告与原告同为湖北风味的餐饮企业,并以“天上九头鹰,地上湖北人,创业十五载,小鸟变成鹰”对外进行宣称,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lr2搭载“九头鸟”知名服务的主观意图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对“九头鹰”餐饮服务提供者与“九头鸟”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或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延续关系或特许关系等某种特定联系产生误有什么小说好看认,从而利用“九头鸟”服务名称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的信誉和市场感召力,从wh60a中获取相应的不正当之经济利益,因此构成对“九头鸟”的不正当竞争。 《财产分割协议》中,九头鸟家族家庭成员对“九头鸟”服务名称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对于九头鸟家族企业服务经营中形成的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饰用品包装、装璜的权益归属始终未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周铁马仍享有上述相应权益使用权。因此,虽被告所使用的涉案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运动摄影饰用品包装、装璜及宣传材料设计与原告所使用的上述包装、装璜及宣传材料设计风格相近似,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即被告是否构成诋毁原告商业信誉。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信誉所依据的是涉案相关报道文章和被告菜谱所载宣传文字,从上述宣传材料所载内容上看,对周铁马及被告的经历和发展过程adidas美国官网的描述,基本符合实际情况,虽被告菜谱上所载“九头鹰之歌”中“天上九头鹰,地上湖北人,创业十五载,小鸟变成鹰”的宣传文字表述不妥,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之间的关联产生误认,但不能因此确定由此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特有的“九头鸟”名称相近似的“九头鹰”服务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相应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100万元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其依据的计算标准带有不合理因素,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期间及所产生的后果、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这是一审判决,可后来案件又发生了转变,这也是这个案件备受社会关注的一大原因。
2004年7月,北京高院作儿童口吃出终审判决。北马男波杰克京高院认为“九头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九头鸟”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要承办法官胡平认为,九头鸟一词,是历史上形成的对湖北人的比喻说法,在我国已广为人知。“九头鹰”一词系九头鹰公司臆造,自然界中并不存在此种动物,一般消费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对“九头鸟”服务名称与“九头鹰”服务名称产生混淆。被告更名为“九头鹰”服务名称,主观意图就是为了与先前手提电脑排行榜使用的名称相区别,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搭载“九头鸟”知名服务便车的问题。考虑到双方企业之间的历史渊源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特殊关枸杞泡酒系,九头鹰公司从使用“九头鸟”到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的变迁等诸多客观事实,相关区域内的消费者不会对双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服务名称相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精液少争并判令九头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基于“"鹰"属"鸟"的一种”的判断,也不适当地扩大了九头鸟服务名称的保护范围。
另外,家族企业的很多经营行为是有延续性的,由于多年来九头鸟家族企业的升业绩工具共同服务经营活动,使得“九头鸟”知名服务以及经营中所形成的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及装饰用品包装、装潢设计风格,已成为具有较高商誉价值的无形资产。“九头鸟”家族企业及其家族成员对上述权益归属始终未进行明确划分,九头鹰公司仅仅是在前北京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了企业名称,周铁马并不当然丧失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的权益。韩剑秋所以九头鹰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饰用品包装、装璜及宣传材料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九头鸟和九头鹰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把鸟和鹰联系在一起并不符合大家对这两种动物的相似性判断认知,因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二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和说理同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大讨论,有人认为九头鹰虽然和九头鸟没有形式上的绝对相似,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却获得了九头鸟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实现了事实上的蹭光环。而支持二审法院判决的人们却认为,判定被告侵权原告的相关品牌与服务特色,必须基于“鹰”和“鸟”这两个动物符合相似情况的这一必要的形式要件。
这一案件至今还是大家说理与辩论的经典案件,为后来的商业侵权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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