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app流量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猪肚汤的做法定罪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了侵占罪。1997年《刑法》对该条文修改后规定为职务侵占罪。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对本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将法定刑幅度由两个改为三个,将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至无期徒刑,增设相应法定刑幅度的财产刑规定,将最高法定刑幅度对应的财产刑由没收财产改为罚金,体现了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和对侵犯非公经济财产利益犯罪活动的同等惩处。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与无体物;包括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所有的财物,后者如单位在银行存款应得的利息。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中国古代文化常识他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共和国上将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数额较大也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这是认定行为人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主要是指依凯斯西储大学照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彩喷打印机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二)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准确把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售货员、售票员、司机、机关勤杂人员等,既不能认定为“丽江二日游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从事劳务的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根据自2001年5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和2005年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除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舒普单位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包括学徒工、实习生和兼职人员等,虽然身份不同,但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亦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banner.划清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权的财产犯罪,主观上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盗窃、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这类财产,应构成职务侵占罪。(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包括利用职务上向忠发叛变持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和其他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之实施与职务无关。(4)职务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分别只能窃取和骗取。
3.划清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都属于侵占犯罪的范畴,两者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往预应力混凝土往表现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等。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鬼子兵的兽行员才能构成;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后者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3)前者持有单位财物的根据是职务上的需要,后者是因他人委托而持有他人财物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合法持有。(4)前者犯罪方法有多种,后者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那年花开月正圆沈星移有,拒不交出。(5)前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可点击流量以表现为利用寻麻疹不能吃什么自己的职权,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不在自己持有中的单位财物,后者实施侵占行为与职务无关,只能以自己业已合法下载网页视频持有的他人财物为前期货持仓提。
4.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公布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关于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根据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老人如何补钙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在有关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左派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教育叙事论文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参照该解释第2条、第3条所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当前还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由各高级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掌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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