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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day 1)

更新时间:2025-05-22 04:51:51 阅读: 评论:0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孔氏传》。不过当中提及的“民法”,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近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市民法(ius civile)转译而来。同时,因格劳秀斯编著国际法时,以万民法称之,故西方学者大多认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为国际kt610法的语源,而市民法则为民法的语源。词源上的“民法”都源于拉丁文的“市民法”。

二、我国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典》第2条对民法的界定具有以下意义:

1议会制.确立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2.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3.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

4.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打新兵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其分为七编,共1260条,10万多字,民法太阳金业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中国十大禁书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主要在于:

第一,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

第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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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第四,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耽美论坛基本遵循。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广义的民法:

一方面,它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并不注重外在的形式。

另一方面,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四、民法与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单行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坚持民商合一的体制,即从《民法典》总则到分则,再到商事特别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内在逻辑体系:

1.《民法典》的总则编没有区分商人和非商人,而是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实际上既包括民事主体,又包括商事主体。

2.《民法典》总则编采用了统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概念与制度。

3.《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全部的民商事活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民法典》第2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质特点:平等性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例外:

身份法领域

保护弱势群体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分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望远镜选购。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1)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

(2)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

1.主体平等。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

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韦特塔罗

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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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的;而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

第精神科医师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中国古代: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清末:1911年第一次制定了民律草案

辛亥革命:完成第二次民律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12月26日形成《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婚庆音乐系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内在体系)两方面。

形式体系: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价值体系: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

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罗马式 德国式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

1.总则编:内容分为十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2.物权编。内容分为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个分编。

3.合同编。内容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个分编。

4.人格权编。内容分为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5.婚姻家庭编。内容分为五章,具体包括一般规定、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

6.继承编。内容分为四章,具体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7.侵权责任编。内容分为十章,按“总则+分则”的模式构建自身的体系。分则体系构建的线索为:第一,归责原则的特殊性。第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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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起来。

第二,体系的重大创新。体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及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医院信息系统。

第三,民法典的体系是以从权利到救济而展开的。

第四,民法典各编自成体系,其主要是按照总分结构来构建的。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作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

2.公法领域中的公共权力必须法定;

3.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4.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市场主体从amitabha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民法典》还构建了完善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既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人民生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完整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典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为核心,民事浅上藤乃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五、民法是人法

我国民法之所以是人法,主要表现在:

1.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权之所以独立成编,主要目的就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2.民法典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前提下,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3.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典》主要是实体法规范。

《民法伟大是熬出来的典》主要是行为规范,但也不限于行为规范。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确立交易规则;

二是确立生活规则。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因此,我国《民法典》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包含如下含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规范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民法典规范的价值和效力来源于宪法规定。

民法与宪法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宪法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第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能直接规制公民的行为。

第四,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就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并发挥其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与民法的区别在于:

1.行政关系主要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而产生的。

2.在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

4.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不同的。

5.行政权和民事权利的性质不一样。

三、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它主要调整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

四、民法与社会法

社会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子母钟为其主要目标的法律,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

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3.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

4.民法实际上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5.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民法不仅是要保护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民法存在如下区别:

1.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程序。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以规范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为对象。

3.民事诉讼法虽也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为目的,但其所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其以诉讼规则为准则,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民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6.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8.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两方面:1.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2.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某些自宫吧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高6具有的效力。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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