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源有三种,苹果序列号物质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而物质资源与财力资源的运用归根结底是通过与人力资源的结合实现的,因此人力资源是企业组织生存发展的命脉。所以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的管理尤为重要,而人力资源管理的根基是在企业中建立人事制度,保证人力资源的有效实施和保证企业立于不败之地。那么在企业中有哪些人事制度不可或缺呢?笔者根据自身公司情况,浅谈以下十项人事制度:
一法治文化、招聘制度
招聘是为了确保组织发展所必需的高质量人力资源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企业人力资源的形成,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绩效评估、薪酬、激励、劳动关系、人员流动等工作的前提,在整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起到奠基的作用。
员工招聘有两个前提:一是人力资源规划。从人力资源规划中得到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决定了预计要招聘的职位、部门、数量、时限与类型等因素,避免人才缺失或者人员工冗置;二是工作描述与工作说明书,它们为录用提供了主要的参考依据,避免因录用产生的纠纷,同时为劳动者寻找预期岗位提供切实的全面的信息,避免因不符合劳动者预期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二、培训制度
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素质,为满足公司发展和员工发展的需求,促进公司发展与个人的共同发展;必要的培训能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错误的出现。尤其是在人事管理中经常遇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造成的人事纠纷事宜时,培训制度至关重要弹窗广告联盟,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培训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培训制度提供保障。
三、试用期管理及录用制度
公司与员党小组工作总结工之间的纠纷大多是在试用期期间发生的,尤其是试用期员工不被录用后产生的各种纠纷。HR在此应该深有感触,当公司对某试用期员工决定不录用的时候,HR要进行一场苦口婆心的、立场鲜明却要含糊其辞的劝退工作,当然这项工作要求HR较强沟通技巧和强大的亲和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劝退工作都能有一个预期的结果,面对着不同性格、不同经历的员工,会出现形形色色的要求和结果,HR的谈判便会败下阵来。但是如果公司内部有《试用期管理及录用制度》作为保障,提前制定制度并向试用期员工提示,待员工明确了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的话便会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和纠纷。
试用期管理及录用制度不仅仅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其最为重要的还是督促员工使其发挥最大的潜毛巾架品牌力和优势,为公司保留人才。
四、人口增长模型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匀强电场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的休息休假均做出相关规定。虽然如此,但是员工与单位之间仍频繁发生有关休息休假的纠纷。常见的纠纷是:A加班后申请调休,申请加班工资;B经常加班便以工作超负荷为理由要求单位增加工资;C一年中未休年假,要求单位发放补贴或者顺延年假至次年;D在某月无请假,无矿工,单位却扣除了他2天的工资等等,诸如类似纠纷举不胜举。
笔者认为,发生此类纠纷的单位大多没有《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如果单位制定了相关制度,将考勤与休息休假的管理纳入制度管理,将休息时间,加班调交通参与者休,休假期限及未休假的奖励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便会减少很多繁琐的工作。重要的该制度能充分体现单位对员工尊重和人文关怀,为营造企业文化提供了基和女孩子聊什么石。
五、薪酬与社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等相关什么是组态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薪酬及保险均做出规定。但是仍有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因:A制造业单位存在大量的一线劳动工人,缴纳社保保险成本太高;B员工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C创业型单位为了降低开支;D试用期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E单位不按照员工西安行知中学的实际工资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F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福利等等,关于社保的纠纷亦是举不胜举,并且关于社保的纠纷,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如果单位未提供为员工及时足额的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话便要承担不利于单位的结果。
该类纠纷劳动者维权很方便,只要向社保局投诉,社保局便会通过罚款的手段使得单位纠正其不当行为,即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是很方便的,不用提交证据便可。
故薪酬与社保制度在对对如何强大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时,虽然制度不能完全的避免社保纠纷,但是没有薪酬社保制度的话企业则会身陷囹圄。
六、奖惩制度
作为提高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的一项制度,为单位打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提供了一道不可缺少的工具。不论是粽子包法物质奖励还是精神奖励都可以提高员工的价值观,提升员工的荣誉感,为公司潜在的发展提供保障,而惩罚制度将作为个别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惩罚也是不可或缺的,缺少了惩罚制度犹如病人缺少药物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伤口会越来越严重一样,会使得企业不良风气越演越烈,导致不可收场的结果。
七、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作为企业最基础的制度,它作为薪酬制度、奖惩制度的前提制度应发挥其直观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管理和评估,提免费读书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提高组织整体的工作效能,最终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亲爱的HR,你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足够全面吗?是否涵盖了绩效考核原则、范围、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等级、考核办法、考核奖励及惩罚措施等内容?你知道缺少绩效考核制度的企业会面临哪些风险吗?
悄悄的告诉你:A员工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B人才流失;C缺失奖金发放标准依据;D产生奖金发放不公平等纠纷。
八、员工晋升制度
员工晋升牵动着每一位积极进取者的心,晋升制度能够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公司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一份完善的员工晋升制度应当包括晋升原则、晋升依据、晋升类型及时间、晋升申报流程、晋升职位等内容。
九、保密制度
经常会接到HR这样的咨询:
HR:有伯乐论文网个员工辞职到了别家公司,将原公司的商业信息出卖了,怎么追究该员工的责任?
笔者会问HR这样几个问题:A员工泄露的商业信息收否为公司的商业秘密?B公司是否有《保密制度》?C员工是否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HR答: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没有《保密制度》,不知道他泄露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笔者认为这个是个超级难题。怎么追究员工的责任呢,员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有可能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要追究该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要准备哪些资料呢?首先要向法院举证该泄露的信息是单位的商业秘密,这便要求单位有《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并根据该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其他的举证材料暂且不提,如有机会将与大家分享更莎莉花园详细的资料)。故此处应该有《保密制度》作为保障。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的活力,失去商业秘密的,企业将失去了自主创新发展的前行力,失去更多发展机会。《保密制度》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一定数学培训班要完善的制定。
十、工作交接制度
工作交接作为最后一道人事管理程序不可含糊。由于工作交接不善造成公物损失,重要文件材料丢失,引起不必要的人事纠纷的不在少数。
曾经有HR咨询:单位不及时提供离职证明会承担责任吗?
也有HR咨询:不办理交接手续可以扣员工的工资福利吗?
更有HR咨询:交接工作中丢失重要文件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都是工作交接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以上问题有机会跟大家分享在此不多阐述,笔者想要表述的是《工作交接制度》所应当涉及到的工作交接人员、交接清单、交接范围、交接程序、交接时间、交接工作的监督及惩罚措施等内容中的每一个环节不可缺少。完善的《工作交接制度》可以使得进入单位的员工顺利的熟悉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单位的工作的开展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亲爱的HR你单位有《工作交接制度》吗?是否完善?
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人民大学研究生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简历的制作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补充公积金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竹叶青属于什么茶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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