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投影仪灯泡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半城山半城水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甘露聚糖酶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笔记本散热风扇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摇号申请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精华液的正确使用顺序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实施amd5000“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垃圾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什么解酒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k450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黄瓜炒鸡蛋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2020年2月6日施行)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具体量刑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九)非法拘弗兰兹禁罪
1.构金吉列留学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胆结石食疗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入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片源网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耶鲁大学图书馆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江西具体量刑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四)非法拘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非法拘莱阳一中禁之、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拘禁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一年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瘢痕子宫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分辨率设置工具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
(习惯的力量3)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其他恶劣手段的
(4)非法拘禁次数大二次以上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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