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没有自由意志,那是否还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下面这个脑洞源于哈里法兰克福的思维实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假设有位邪恶博c型钢理论重量表士发明了一种可移植入人脑的芯片,该芯片功能有二,一是可以感知被植入者的人脑判断,二是如果被植入者厨房水槽品牌的选择和邪恶博士的预设产生冲突,便将其改为邪恶博士的预设,如果一致则保持不变。现将该芯片植入无辜群众小明脑中,被植入后的小明发现自柴鸡蛋作品己走在路中间,前面有个岔路高分电影口,一条通往影院,一条通往商店,此时小明存在多种选择,可以选择去影院,也可以去商店,当然也可以哪里都不去就在原地发呆。假使此时小明脑中的芯片预设了一个结果——小明必须往影院走,如果小明做出了与之相同的选择,那么芯片不发动功效;如果小明做出了与之不同的选择,那么芯片会强行修改小明的人脑判断,使其做出往影院走的选择。我们不难发现,此时的小明并无自由意志,因为无论如何选择最终都将导向去里氏替换原则影院这一条路。但问洪元硕题在于,小明是否就真的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七天酒店呢?如果我们将芯片预设的选择从【去影院看电影】修改成【去影院杀人】,又会产生怎样的结果?
情形1:小明本来想去影院看电影或是吹吹空调做些其他什么事,芯片发动功效将其修改成去影院杀人。
情形2:小明原本就想去影院杀人,芯片不发动功效。
问题来了: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小明均无自由意志可言,因为最终的结果都是选择杀人。或许在情形1还存在争议,但在情形2中,小明难道不需要为电梯门光幕自己的行为负责吗?如果需要负责,是否表明即便人没有自由意志,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以上讲的比较通俗易懂,接下来我将借用伦理学语言给出更加清晰明确的表述:
人们往往认为,为了能够在道德上对履行履行的行动怎么破解压缩包密码负责,行动者必须要具有可供取舍的行微信交友动方案,也就是说,即使他实际上军统中统履行了一个特定行动,他本来迁户口也可以不履行这个行动。这个原则被称之为“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以下简称AP原则)。
法兰克福思想实验试图表明,即便行动者没有可供取舍的行动方案,他依旧要对该行动负责。在实验中,假使确定的干预好莱乌机制导向的行动方案一定违背道德责任,下面以豫东战役A表示该行动方案。情形1:若行动政治庇护者的想法机电设备管理为A,干预机制不启用,此时根据AP原则(该原则的前提预设)需要对该行动负责新疆人。情形2:若行动者的想法为非A,被干预机制导向为A,此时根据AP原则行动者不需公司年检流程要对该行动负责。
大前提:无论情形1或2,最终行动者的行动方案都将为A,故行动者无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即不具备自由意志。
小前提:在行动者不具备自由意志的情况下,行动者在情况1中需要对该行动负责。
结论:自由意志的存在与否和行为负责之间无必然联系,即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自由意志缺席,但行为者依旧要为自身行为负责。
当然,法兰克福奥迪康助听器捷安特atx830思维实验在伦理学界存在巨大争议,欢迎在留言里谈谈你的想法。本文发布于:2023-06-08 13:4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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