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02《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0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04《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05《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
0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07《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
08《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09《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
10《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
12《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
13《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14《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15《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16《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袁殊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7《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18《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19《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21《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23《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2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25《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送达方式实施暂行办法》
26《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7《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8《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济大学mba》
29《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30《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3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3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3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3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35《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36《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37《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38《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39《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40《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41《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4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4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45《关于保险资金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46《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7《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48《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9《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50《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51《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52《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53《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54《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
一月份
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通知》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为行业健康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股票基本常识021〕3号)。
《办法》的制定出台,家用点歌机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有效抓手,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5号)。
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f1巴林站强的可操作性。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银保监发〔2021〕1号)。
《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1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 (银保监发〔2020〕57号)。
《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1月20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战争女神希维尔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1〕31号)。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1月25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号)。
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初稿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
1月下旬,央行反洗钱局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内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其风险自评估制度,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指引》规范的全面风险自评估。
二月份
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保监发〔2021〕4号)。
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三月份
3月19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2号)。
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此外,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软件体系结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3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21〕40号)。
伦敦市长进一步解决老年人在银行保险服务领域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共享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成果。
四月份
4月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4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hosee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
《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二十三项具体内容。
4月16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反洗钱领域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国际反洗钱评估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做好国际评估后续整改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需要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4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currenttimemillis9号)。
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基础管理,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五月份
5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将银行保险机构持企业标准化管理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
5月15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
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5月21日,银保监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号)。《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构建起一个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 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即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
5月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制度设计、服务体系、评定标准、管理流程等方面都在探索中。拟通过《通知》明确相关服务要求,加强服务流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助力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5月28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5号)。
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办法》,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白苹果的所有董事和监事。
六月份
6月2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
《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定制医疗保险的保障方案制定、经营风险、业务和服务可持续性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6月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7号)。
《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工作要点深入查找内控合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股权管理、授信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互联网业务等领域的内控合规建设。开展屡查屡犯问题集中整治,确保2021年各类屡查屡犯问题发生率显著低于2020年,整改问责要坚持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内控合大雄搞静香规管理建设的指导监督,深入推动乱象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的监督贯通和协作惩治,推进清廉文化建设,重点关注机构发现问题、揭示风险的能力和落实整改、强化问责的力度,对机构自查不力、整改缓慢、问责不到位、屡查屡犯问题压降不达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进行监管问责。
6月8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平成歌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将制定《准则》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准则》是银行业保险业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
6月9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
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于希贤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为了充分借鉴国际监管良好实践,及时总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益经验,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6月21日,银保监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6号)。
《保险高管规定》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6月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7号)。
自2020年7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了民法典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梳理出一批需要修订的文件。《决定》汇总了保险业监管文件清理成果和涉民法典的文件清理成果。
七月份
7月13日,银保监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
《通知》明确提出要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的要求,并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了工作部署。
7月16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保监发〔2021〕24号)。
制定《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要求,构建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消保监管评价不仅是消保监管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将消保监管评价也视为对其消保工作的全面体检,成为提高消保工作质效的总抓手。
7月27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银保监发14〔2021〕25号)。
《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银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改为事后报告。
7月29日,银保监发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8号)。
《规定》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八月份
8月9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9号)。
针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授权问题,目前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规定》。
8月27日,银保监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最赚钱的生意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九月份
9月13日,银保监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银保监发〔2021〕37号)。
《办法》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9月27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
《通知》的发布,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9月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
《通知》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以下统称产品)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旨在通过明确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间以及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产品发行,并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十月份
10月5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2号)。
严禁利用银行保险资金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要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
10月13日,银保监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
10月14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
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10月14日,银保监发布《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银保监发〔2021〕40号)。
《办法》共27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处理方式、报告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范,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10月15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近年来,人身保险行业持续转型升级,产品数量不断增长。但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产品供给覆盖面不够广,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充分发挥,银保监会发布了《意见》。
10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
《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10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1号)。
会计准则等监管要求的变化是修订《试行办法》的外部客观要求,修订《试行办法》也是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
十一月份
1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2号)。
《办法》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及时关注申请、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适时研究制定执行细则,对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
《通知》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11电压跟随电路月26日,银保监会《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3号)。
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办法》的实施将对保险集团稳定健康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十二月份
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
通知的制定,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使用,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6号)。
《指导意见》积极推进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督导银行业保险业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加快体质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督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济宁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
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12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31号)。
《通知》共4条,对监管报告事项的取消、合并及整合报送时间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行为。
12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水产养殖专业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34号)
《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深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本文发布于:2023-06-08 14:3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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