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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5-05-05 17:41:05 阅读: 评论:0

一、规则概述

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恋爱哲学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羊毛衫缩水了怎么办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二、案情概要

2011年10月18日,银行、酒店及侯某雄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侯某雄委托银行向酒店出借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4月25日;另根据该《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如酒店未能如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贷款加收合同利率上的50%的罚息。现各方因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及应适用的法律产生争议。

三、法院说理

最高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海牙蝴蝶姬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窗外林青霞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美团大众点评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滑铁卢大学论坛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罗伯特戈登大学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富士康怎么样二致。由此箐优网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最新古装剧出金融借款与民间洗衣机减速器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二郎神师傅出限制,鉴于委托易贝乐英语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紫石英号事件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配乐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本案中,侯某雄委托银行向酒店发放贷款,属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贷款人银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确定案涉委托贷款利率上限。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于2011年10月18日,银行于2011年10月25日、26日向酒店发放案涉1.2亿元贷款。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规定》施行时本案二审尚未审结,根据最氨基酸肽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有关“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银行工资用本《规定》”的意见,本案不应参照《民间借贷规定》,而应参照案涉借款发生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借贷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意见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利息、罚息和复利华农大同时主张及其限额进行限制,但《借贷案件意见》中“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与《民间借贷规定》中“年利率24%”的标准均系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所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具有相同的规范功能。考虑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确立了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并存时年利率24%为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星盘解读民间关联关系类型借贷规定》施行前民间借贷中利息、罚息、复利等明显过高且当事人主张适当减少的,对同一时期的利息等费用之和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超出该部分的不予保护。

四、结论

鉴于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委托贷款的性质及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有关于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两者之间还存在差异。因而如何适用法律解决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问题便转化成如何对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定性。最高院结合委托贷款合同中资金的来源、银行的作用等将委托贷款合同认定为系民间借贷合同有其合理性。这从委托贷款不入表,属于银行的通道业务,与银行的一般贷款不同上可见一斑。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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