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后,由于某种原因重新指定另一人代替保单上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的行为。由于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是无偿获得的,而人寿保险契约期较长,投保人与受益人期间会发生变化,为此投保人须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变更须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以前提出。变更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提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提出,保保险人无权干预,但只有经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方可生效。
变更受益人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而撒销其受益权;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增加受益人人数或减少受益人人数等。实际上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单具有的不丧失的现金价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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