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
理办法(试行)
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
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
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
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
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
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
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
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
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自主选课)
。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
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
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
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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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
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一一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
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
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
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
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
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
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
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
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
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
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
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一一一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
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
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
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
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
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
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
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一一一
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
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
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
一一一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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